字词 | 没收物品归谁所属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没收物品归谁所属案 没收物品归谁所属案此案发生于1918年冬。鸿裕祥从包头运销局河西支局领二等白盐牌照,并不报税。在八板水道假冒盐局名义,设立支局,售卖私盐,遍贴布告,恶罚良民很多。后经查办,将伪局长解光前和巡勇等六人缉拿归案。经多次审理后,由山西高等审判厅最后判决。判处解光前、刘洪挠等人五等有期徒刑四个月,供犯罪用的三匹马没收充公,作为司法收入。此案卷宗转呈到财政部审核,财政部认为此案没收私物,与普遍私物不同。遂令高审厅援照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十二月,财政部颁布的《私盐没收变价办法》办理,不能作为司法收入。但高审厅对此有不同见解,认为财政部所颁布的《私盐没收变价办法》是对于没收私盐的特别规定,而对于其他各物,并未叙及。而大理院曾经电示:“没收私盐其余各物,应按照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司法部《没收物处分规则》办理。“细绎电意,是说私盐应按财政部呈准办法处置,没收的马匹,应按司法部《没收物处分规则》办理。作为司法收入。财政部接到上述山西高等审判厅的申辩理由后,进行认真的考虑,认为高审厅的做法还是有问题,并提出了新的意见。指出,本部(财政部)在《私盐没收变价办法》内,对于没收私物的变价漏未叙及,因此此次山西高审厅按大理院的电文,将没收的马匹作为司法收入,与法理甚属相符。只是查《善后借款合同》,是以全国盐务收入作抵偿。私盐、私物变价充公的款项,是盐务收入的一种。向来各省缉私营队缉获私盐及连带所获的物品,均由稽核人员会同盐务官署,遵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颁布的《缉私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变价,归入盐务项下报解充公,上述事实有案可查。现在若将私物变价的款项仍归司法收入,就会与《善后借款合同》不符,恐生窒碍。财政部对于如上的解释也未敢擅做主张,因为事关法律解释,于是奏请大理院裁置。1919年8月7日大理院给财政部的信中称:“本院(大理院)4月12日覆绥远都统署审判处电文所讲:没收私盐及其他各物,应分别按照六年十二月十日公报登财政部呈准办法,和三年四月司法部《没收物处分规则》办理。原以为贵财政部的《私盐没收变价办法》及司法部的《没收物处分规则》规定甚明,不用再来解释,故反指示应适用这两项法令而已。但现在看来贵财政部的《私盐没收变价办法》对于所获私物,应否改归盐务收入,未作明确规定,这是该项法规本身的疏漏,不是本院仅以解释所能补充的事情。应由贵财政部与司法部协商办理”。 ☚ 外侨遗产管理之争案 售卖祖坟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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