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方来抢夺孀媳案
本案发生于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沈方来托媒人沈隆兴等聘定金叙沅之女金氏为其义子沈隆受之妻。后沈隆受病死,沈方来又想将金氏配给继子沈凤南为妻,被回绝。沈方来即起意强抢,纠集沈新初等连夜赶往金叙沅家抢抱金氏出门。金叙阮持扁担追赶,见沈方来堵在门口,金叙沅即用扁担殴击沈方来致死。江苏巡抚认为,强抢未被奸污与强奸未成罪名相同,应对案犯处以流刑,“强奸未成罪人,被本妇有服亲属登时忿激致死,罪止满徒”,因此,将金叙沅比照“登时殴死强奸未成罪人例”,处以满徒。并咨请部示。刑部江苏司认为,江苏省将本案案犯金叙沅处以徒刑,与成案相同,比较允当,“应请照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