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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汪洸美娶未婚弟妻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汪洸美娶未婚弟妻案

汪洸美娶未婚弟妻案

本案发生于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汪一受先给次子汪洸纶聘定魏李氏之女魏么女为妻,汪洸纶不久身亡。汪一受想魏么女以前虽聘给次子,但尚未过门,便请刘辉彩作媒,备齐财礼,又将魏么女聘定与长子汪洸美为妻。魏李氏允从,随后过门婚配。湖北省审理此案时,巡抚将听从婚配的汪洸美、魏么女均比照“弟亡收弟妇,如由父母主婚,男女仍拟绞监候例”,酌减一等,处以满流;将主婚和汪一受、魏李氏,依照“罪坐主婚”的规定,处以满流。将媒人刘辉彩,减主婚人一等,处以满徒。刑部湖北司复核此案认为魏么女虽然已经许给汪洸纶为妻,但汪洸纶在未婚之前就已经亡故,魏么女仍属在室之女,依照“嫁娶违律律”,只因罪坐主婚,湖北巡抚将魏么女处以满流的刑罚不当。汪洸美听从配合,不是娶已婚之弟妇,况且是由父母主婚,媒人说合,湖北巡抚将汪洸美比照“弟亡收弟妇绞例”,减等判处满流的刑罚,属“情轻法重”。而且,湖北巡抚对本案中男女的判决,与乾隆六十年(公元1195年)奉天府对刘七之案的判决不符,刘七之案中,刘七娶未婚弟妇为妻一案,当时只罪坐主婚,男女不坐。湖北司认为应对此案重新判决,将主婚的汪一受、魏李氏比照“嫁娶违婚律,由父母主婚,独坐主婚”,以及“于弟亡收弟妇,男女俱绞例上减一等“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罚。由于汪一受年过七十,魏李氏是妇女,所以允许两人收赎;将媒人刘辉彩依照“嫁娶违律律,媒人知情,减犯人一等”,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又依据“因人连累,罪人收赎,连累人亦准罪人收赎法”,媒人刘辉彩亦允许收赎;对汪洸美、魏么女双方,由于父母主婚所致,“男女照律不坐,魏么女仍离异归宗,听其改嫁别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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