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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汤景和等窝藏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汤景和等窝藏案

汤景和等窝藏案

此案发生在明代直隶镇江府丹徒县。应天府句容县人陈荣在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正月,伙同淮安府人马銮:徐浩盗窃,藏赃在汤景和与胡文理家。同年四月,陈荣与马銮、徐浩以及王付等人打劫白土街许无家布段、衣服等物,马銮分给胡文理布夹袄、夏布褶、女裙各一件、锡镟一个。徐浩等将自己分得的绿紵丝女裙一件作价米七斗,王付将自己分得的青棉布褶一件及锡酒壶一把作价银三钱,全卖给胡文理。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八月某日夜,马銮等打劫曹庄某家各色衣服多件,其中,将蓝布夹袄、蓝布小衫、旧夏布裙各一条,分送汤景和,将白鹿皮旧靴分送胡文理。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正月十七日,陈荣等打劫赵港天王寺右边某家财产均分。陈荣将分得的棉花十四两、鸡一只卖给胡文理,得银四分。同月二十九日,陈荣等借故饮酒,被高资巡检司缉获,送应天府。经审理判处陈荣、马銮、徐浩、王付强盗得财,胡文理、汤景和强盗窝主分赃,各斩罪,监侯。会审后因情无异,除陈荣、马銮、徐浩全部发回监候外,考虑到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八月马銮分送汤景和、胡文理衣靴系赦限之内事,故奏请皇帝裁决。同时会审大臣认为按大明律强盗窝主造意处斩,定罪不当,汤景和、胡文理并非“造意”者,于是改拟除知盗分赃与知盗故卖及赦限内罪名不坐外,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判处汤、胡二窝藏犯杖八十。又因《大诰》遇蒙恩例通减二等,改杖六十。由于先问斩罪,后改杖罪,事关重大,故再一次奏请皇帝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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