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控制型环保产业
为企业提供源头废弃物处理和污染物控制和处理的环保产业。污染源控制型环保产业在现实中表现为两大部分,一是各类生产型企业内部的各种污染处理工艺,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废弃物和污染物处理、综合利用与回收技术和设备的生产企业; 二是各种排放集中处理、综合利用与回收企业,在性质上相对于企业生产过程的延伸。后者的投入产出是可以进行独立统计的,前者则难以划分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较难进行投入产出 (特别是产出)统计。
污染源控制型环保产业的投入包括资本品、上游企业提供的各种中间品和劳动力; 其产出包括为排污企业提供污染物处理服务和保护环境两个方面,这种功能的两重性为其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前提。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随着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污染源控制服务更多地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其投入将更多地依赖政府财政中的公共投入。但是,污染源控制型环保产业的产出功能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保护环境是这类产业产出的公共物品功能; 另一方面,它还同时具有为排污企业提供污染物处理的功能,从后者来看,具有较完备的投入产出体系。在污染源控制职能社会化后,其服务职能具有市场化 (即将污染控制作为一种服务提供给各排放企业) 的基础。因此,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产业政策。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以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应采取以政府投资为引导、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发展战略,依靠市场和政府的共同作用,通过各种行政和经济手段,引导社会上的科技、资金、管理等综合力量参与进来,形成“政府组织、部门牵头、企业出资” 的新机制,为污染控制型环保产业提供市场化的条件,形成良性的积累和发展机制。而在经济发展的较高级阶段,由于其规模经济特征和溢出效应,在调整行政和经济政策的同时,政府通过政府控股、收购等方式,由政府控制这部分产业,将其作为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由政府来提供这部分公共物品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