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江苏约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江苏约法全称“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中国辛亥革命时期颁布的地区性宪法文件之一。1911年11月至12月由江苏临时议会通过,江苏省军政府公布。共19条。主要内容: (1)中华江苏省人民公约,推翻清政府,建立民国,暂于江苏省组织军政府统辖政务。将来取得之土地,在他省境内者,亦暂受江苏军政府统治,待中华民国成立时,再定区划。(2)江苏省军政府由江苏人民公举都督1人,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并省议会构成。都督代表军政府,总揽政务,有权裁可、公布法律,召集省议会;必要时有权发布同法律之制令;有权任命政务委员。政务委员执行法律,处理政务,发布命令,并负其责任;有权编制会议预算、募集公债、征收赋税、缔结国库负担之契约,但除紧急必要时,须提出省议会议定。省议会由人民选举议员组织,有权议定法律案、预算案和条约,并募集公债、征收赋税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有权审理决算、质问政务委员求其答辩;并有权按规定弹劾政务委员之失职及法律上之犯罪。(3)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军政府除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公安及非常紧急时外,须依法律保护人民身体财产之安全,及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营业、居住之自由,不得侵害;人民在军政府权力所及地内者,皆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该约法对促进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具有一定作用,但内容上突出都督集权,对人民的权利保障的规定也缺乏民主精神。 江苏约法全称《中华民国江苏约法》,辛亥革命时期江苏军政府制定公布的地方根本法。约法共18条。规定军政府由江苏人民公举都督一人和由都督任命的政务委员以及省议会组成。都督总揽政务,代表军政府,公布省议会议定之法律。政务委员执行法律、处理政务,发布命令,负其责任,并副署都督公布的法令。省议会由人民选举的议员组成,以议定法律、预算、条约、税法等。都督以下设参谋、总务两厅及军政、民政、财政、外交、提法5司,以分掌各事。该法属于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法,对江苏军政府的组织建设起到了一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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