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
承、托双方中的一方因故更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取消合同的行为。以月度运输计划和托运计划为合同的,其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是: 合同依据的国家计划发生变化;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一方无履约能力; 一方违约造成合同落空;双方同意且与国家利益无损害等。以运单为合同的,在发运前一方征得对方同意,可解除合同;发运后一方征得对方同意,可变更到达港或换装港或收货人。指令性计划变更需报请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和解除合同造成对方的损失、除依法可免责外,受损方可追究责任方违约,照规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