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统税国民党政府时期统税的一项。1931年1月开征,实行从量税则,以“桶”为计算标准,每桶净装水泥380磅,征税0.6元(银元,下同)。如每桶重量超过标准重量的十分之一以上者,应按比例增税。但因当时水泥包装混乱,有用桶包装的,有用麻袋包装的,亦有用纸袋包装的,且各种包装重量多寡相差极大,按“桶”征税实际上不可能,故基本上是按实际重量计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1933年11月又提高水泥统税。包装重量为170公斤者,征税1.2元;113公斤者,征税0.8元。其余各种不同规格包装的,均依次提高税率一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