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窑
历代民办陶灶。官窑的对称。与官窑相比,民窑具有数量多、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明代后期起,御器多搭附民窑烧造,称为“官搭民烧”。明初设御器厂烧造瓷器,采用官办官烧制度。工部每年颁发御器厂烧造瓷器的额定任务,称为“部限”。在部限以外,由于宫廷的需要,往往临时加派烧造任务这种额外的加派称为“钦限”。嘉靖(1522—1566)以后,官瓷烧造数额激增,御器厂一般只烧部限的任务,对钦限任务则采用官搭民烧的办法,分派给民窑完成。官搭民烧制度成为明代后期御器厂对民窑进行盘剥的一种方式。清代在顺治二年 (1645年) 颁发废除匠籍的命令,终止明代的编役制和官办官烧制后,官瓷的制作实行官搭民烧制度。由于清代官窑器为民窑所烧,所以清代官窑瓷器称谓也就与明代不同。明代以帝王年号冠于官窑之上,清代以督窑官的姓氏称窑名,如年窑、唐窑、郎窑、藏窑等。清代民窑有3种: (1) 自制瓷坯,自行烧造的“囵窑户”。(2) 在烧造自制瓷坯的同时,代烧别人制坯的“搭窑户”。(3) 专烧别人瓷坯的“烧窑户”。前两种规模较大。“官搭民烧”制度的实施,使民窑烧制精细瓷器的技术普遍得到提高,民窑也因此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