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一种。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现代社会,核材料、核设施的发明与使用,为人类提供了清洁能源,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如果核设施发生爆炸,其损害也是非常巨大的。为规范核能的应用,预防核事故的发生,国际社会签署了关于核能的一系列公约,许多国家还通过国内的民事立法规定核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 责任主体是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2) 是民用核设施营运中发生核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及其他核设施。所谓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只要是民用核设施营运中发生了核事故并造成了他人的各种损害,才会产生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至于医疗机构利用核材料诊断病情,实验室里利用核材料进行科学试验,则不属于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因为管理不善导致核材料致人损害,则属于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处理。(3) 是无过错责任。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尽管现代核技术的安全系数比较高,但一旦发生危险,其损害后果也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为督促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谨慎作业、严格管理,法律将此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只要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了他人损害,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 是免责事由严格的责任。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对受害人的责任是绝对的,只有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不承担责任。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是极其严格的,如一般侵权责任中,不可抗力都是免责事由,但在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中,即使是地震、海啸、泥石流等造成核泄漏,也不能免责。(5) 是有赔偿限额的责任。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其赔偿的范围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是赔偿全部财产损失及因人身损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但其赔偿有着最高限额的限制。我国国务院2007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我国的这一规定,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是针对核事故造成损害的巨大,在维护受害人权益和保护核工业的生存与发展之间所作的平衡。 ☚ 高度危险责任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