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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1) 民事法律、法规生效、失效的时间。一般来说,民法从实施之日起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民事法律、法规开始实施的时间,即其生效的时间,一般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06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事法律、法规公布与实施的时间有的相同,也有不相同,这要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由公布该法律、法规的机关以决议或命令的形式指明实施的时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其第428条则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失效的时间也要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2) 民事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对民事法律、法规生效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是否适用。适用的,即具有溯及力;不适用的,即没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法律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采用从旧兼有利的原则。如果该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没有溯及力。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还需要特别说明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在效力上的关系。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生效实施,经过30年,中国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已发生重大变化,但因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都是民法中相对稳定的部分,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所有权、合同、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具体内容,也是将来要编纂的民法典分编的内容,只是需要进一步的统筹、整合。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民法总则(草案)的立法说明中明确指出: 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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