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的别称。因其渊源于古罗马民法及近代法国、德国民法典,并以详尽而完备的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而得名。参见〔大陆法系〕。 民法法系又称 “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欧洲大陆19世纪以民法典的颁布而形成的独特风格的法律文化现象。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影响较大的法系。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友系。前者如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美各国的法律; 后者如德国、奥地利、瑞士、日本等国的法律。特点为: (1) 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2)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作用。(3) 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语言的精炼性。(4) 在司法上强调法院体系的统一、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纠问制等。 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 民法法系参见“大陆法系”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