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
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即制定、执行、解释和研究民法的指导思想。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尽管它不涉及诸如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具体的规定,但在对法律的制定、适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中,是设置民事法律制度、设计具体民事规范的基础,体现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根本目的。立法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制度规范中,必须全面贯彻这些基本原则。(2)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每一项民事活动时都要遵守民事法律规范,这既包括遵守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包括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使是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也不允许约定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条款,否则就是无效条款,不能取得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3) 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法官、仲裁员等解决具体民事纠纷时,都要对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解释,判明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进而令不遵守法律规范的人或不履行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一系列工作中,离不开对现有法律规范的解释,自然包括对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准确把握。尤其当法律缺少相应规定或现有的规定有问题时,就要利用民法基本原则确定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等进行裁判, 以确保法律确定的公平、公正的目的得到实现。(4) 民法基本原则是学者在研究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或者探讨某一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事法律涉及的是每一民事主体、甚或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在对利益分配的考虑和利益冲突时的协调办法时,要充分考虑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判断,体现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以确保民事主体的自由,谋求主体利益分配上的最大公平,以最大限度实现民法的立法宗旨与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有: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它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民法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是民法所特有的、为其他部门法不能代替的原则,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也是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在从事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法通则》 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此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具体表现是:
❶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格、年龄、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❷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无论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特殊之处,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单位之间,在民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3)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上,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个当事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
(2) 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和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虚伪的意思表示或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其次,自愿原则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包括:
❶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❷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❸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
(3) 公平原则。《民法通则》 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相辅相成,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志,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4) 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
❶一方享受权利,一般也应向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而另一方向对方承担义务,一般也应该享受相应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即互为对价给付。
❷当事人取得财产与其履行义务在价值上大致相等,但某些特殊情况下 (如赠与、继承等) 除外。
❸当事人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都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经济利益。
❹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依据损益相当的原则,其赔偿数额应与损失相符。
(5)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逃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规定不足的补救原则,它和公平原则都是民法中的 “弹性原则”,具有较强的伸缩性,从而给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清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
(6)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表现在:
❶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❷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其经济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其义务或请求侵害人停止其侵害活动,还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
(7)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是法律对民事活动最基本的要求,违法的民事行为无效。切实贯彻合法性原则,就能使民事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8) 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9) 遵守国家经济计划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