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民法总则”的对称。大陆法民法典中依德国法系编制法设立的,概括各类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和制度的规范体系。受民法总则的统辖,适用和解释以总则规则为基础和前提。体系上多分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各篇。与总则分立编制始自1863年《萨克逊民法典》,定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学理上称之为“德国式编制法’。按此编制法,民法总则对整个法典具有普遍适用性; 民法分则中不同篇章部分具有并列性质,每一独立部分不适用于其他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法规则不适用于物权关系,侵权法规则不适用合同关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