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法美Civil Rigths Act美国规范黑人权利的联邦立法。美国在南北内战以后,为了清除种族歧视,保护黑人的民主权利,国会通过许多民权法。1866年的民权法授予黑人以公民权,1875年的民权法反对在旅店、交通工具、戏院及其他公共设施中实行种族歧视。但上述法律都被美国最高法院以违宪为理由宣布无效,它认为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见“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并未授权国会保护民权,而仅仅是授权国会纠正各州滥用职权,因此国会无权制定民权法。此后由于广大黑人群众为反对种族歧视,争取民主权利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又先后颁布了1957年的民权法,1960年的民权法和1964年的民权法,禁止在选举、雇佣和公共设施等方面实行种族歧视。 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the1866年国会通过的一项法令,目的在于保护自由民的权利。该法试图通过规定公民身份、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在联邦法院贯彻民法从而使黑人法典无效。虽然该法于3月27日为约翰逊总统所否决,但此法仍于4月9日由国会推翻约翰逊的否决而通过。后来,该法条文体现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 民权法civil rights 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