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迫民族的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对被压迫民族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往往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行使。是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一种表现。无产阶级反对任何民族在任何方面享有任何特权,主张民族不分大小、先进与落后,都应当一律平等,友好团结。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必需在国家完全民主化的基础上颁布全国性的法律, 无例外地禁止民族享有任何特权, 禁止对少数民族权利加以任何妨碍或限制。”(《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354页)
民族特权
一些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占有的、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的特殊权利。是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具体表现,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这种权利往往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行使。具体表现为: 在政治上,限制或剥夺其他民族的政治权利; 在经济上征收特殊的税捐,强逼纳贡,抑制其他民族的经济发展; 在文化及思想意识形态方面,强行推行本民族的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式,而对其他民族进行限制、摧残或取消。无产阶级一贯主张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特权。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自新中国成立后,制订和颁布一系列法令,充分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禁止和反对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