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 民族事务委员会
简称民委,是国务院、省、自治区、市、县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民族事务的工作部门。195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建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中央民委。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民委建制被取消,1978年五届一次人大会议决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其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均由国务院总理任命。其任务和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有关民族事务的法规、决议、命令,管理少数民族事务;贯彻、执行、管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 管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的各项事宜; 办理有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事宜;进行民族政策教育,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加强对历史和现状的调查研究,总结民族工作经验,指导各省、市、自治区民委的业务工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