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屯田
由清政府招募农民开垦无主荒地, 生产粮食以供军需官用。官田之一。清兵入关后, 清政府令各州县卫所将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顺治十年(1653)以后大规模推行, 令各直省设开屯道厅等官, 专管兴屯事宜, 督垦荒田。无主荒地旷土俱作官地, 听兴屯道厅招民开垦。如屯民无牛具籽粒, 可由兴屯道厅拨给, 三年内还清。屯民耕种屯田, 三年后永为世业。政府只收取屯租,租额高于民田税额。顺治十二年(1655), 因屯租繁重, 屯民不断逃亡; 兴屯官吏妄报屯地邀功, 屯民更受其苦, 在朝廷上下告苦告弊情况下, 乃撤销兴屯道厅建置, 次年将屯地改为民地, “课额租赋, 照民地例起科”。从此以后, 清政府不再推行民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