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甘肃省司法厅
民国时期甘肃省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主管甘肃省的司法行政工作。1927年7月18日甘肃省司法厅成立, 并公布《甘肃省政府司法厅暂行组织法》。其任务是监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事务,执掌法院之设置、改革及区域划分、变更事项,司法官、监所官吏及其他职员之任免,奖励并考核事项;管理司法经费,并稽核罚金、赃物及各法院、监所之会计事项;防止犯罪之设施事项;民事非诉讼事件,民事诉讼审判之行政事项;刑事、刑事诉讼审判及检察之行政事项;赦免、减刑、复核及执行罪刑事项;监所之设置、改革及管理事项;监督监狱官吏事项;押犯之教育及工作事项;假释、缓刑及出狱人员保护事项;公证、律师事项。1927年10月, 国民政府第九次会议修订省政府组织法, 撤销各省司法厅。1928年3月23日,甘肃省司法厅与省高级法院合并为甘肃高等法院,原司法厅厅长韩俊杰任院长,管理全省司法与司法行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