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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国暂行报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暂行报律

民国暂行报律

孙中山领导的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报刊法规,于1912年3月4日颁发,由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叫民国暂行报律,主要内容有3条:(一)已出版和将出版的新闻报刊应向政府注册;(二)散布流言破坏共和国体者,发行人和编辑人坐以应得之罪;(三)因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毁人有权要求更正;不更正时,经被毁人控诉,酌情处罚。颁布后,立即遭到以“监督政府”自居的《大共和日报》等报纸的反对,上海报界俱进会等新闻团体也表示拒不接受。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立即下令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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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暂行报律

267 民国暂行报律

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新闻法规。1912年3月4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宣布清朝《大津报律》无效,在民国报律尚未制订之前,先颁布民国《暂行报律》。此报律较简单,仅有3条,主要是:一、新闻报刊的出版须向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否则不准发行; 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将“坐以应得之罪”;三、报道失实和毁人名誉者应负责任。公布后,报界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有违新闻自由。在舆论压力下,孙中山饬令内务部取消。他在饬令中说:“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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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暂行报律

民国暂行报律

孙中山领导的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报刊法规。1912年3月4日颁发,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主要内容有3条:(一)已出和将出版的新闻报刊应向政府注册;(二)散布流言破坏共和国体者,发行人和编辑人坐以应得之罪;(三)因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毁人有权要求更正;不更正时,经被毁人控诉,酌情处罚。颁布后,立即遭到以“监督政府”自居的《大共和日报》等报纸的群起反对,上海报界俱进会等新闻团体也表示拒不接受。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立即下令加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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