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1年同盟胜利公债条例
1942年6月27日国民政府为平衡国家预算,稳定物价,健全金融,吸收游资,达到民主同盟国家的胜利,发行公债而颁布。条例共10条并附有还本付息表,其中,第五条条文曾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三月十五日修正。条例的主要内容有:此公债定名为民国三十一年同盟胜利公债,定额为国币100000万元,于民国三十一年七月一日按照面额足值发行,公债利率为年息六厘,每六个月各付息一次;自民国三十四年开始还本,分十年还清,每六个月各抽签还本一次,每次按附表所规定的数目偿还,公债还付本息的基金由国库按期拨交中央银行存储备付;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银行办理;公债债票分国币十万元、万元、五千元、千元、五百元、百元六种,均为无记名式,公债债票能自由买卖、抵押,可抵交保证金,可为银行的保证准备金;对于公债有伪造或毁损信用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