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商合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商合一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民法和商法合并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在民法典外不另制定商法典,商法的内容也规定在民法典之内,或虽另订有关商事的单行法规,如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法的部分或全部,但只作为“民事特别法”。1847年意大利法学家摩坦尼利首倡民商合一,其主要理由是:(1)商业活动不外乎债权债务行为,商业法规可以规定在民法典债编中,不必另订商法典;(2)商业行为与一般债权债务行为无明确界限,民商分立适用法律易生疑难;(3)为商事行为另订商法典,显然袒护商人利益。1872年瑞士开始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目前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土耳其、泰国、意大利等国家。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的对称。在立法形式上将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或不区分民法和商法。由于民商分立有较多弊端,多数学者认为应按照民商合一体制制订法律,或改变民商分立状况,促进民商合一。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大都按民商合一体制制定了民法典,而不再另行制订商法典。旧中国立法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体制。新中国建立以来,法律体系中一直不存在商法部门。按照学者们的一般看法,有关商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属于经济行政法的范围; 而有关公司、保险、票据、海商和破产等法律,应属民法的组成部分。 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的对称。将商法列入民法典中,不再制定专门的商法典,用民法典调整一切商事活动的法律制度或立法体例。在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商法是两个并列而又互为补充的法律部门,但法典编纂却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分。民商合一的特点是将商法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之内,或虽另订有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但只视为民事特别法。瑞士于1911年将债务法编入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内,作为该法典的第五编,为确立民商合一制度之始。采用这一制度的还有土耳其、泰国等。在我国,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商品经济关系。因此,无论何类主体,从事何种交易,都适用民法调整,也就没有了根据主体的性质、行为的性质区分民事关系或商事关系的必要,从而确立了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 商法典 民商分立 ☛ 民商合一指有些国家民法和商法合并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在民法典之外不另订商法典,商法的内容也规定在民法典之内,或另订有关商事的单行法规,如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法的部分或全部,作为“民事特别法”。主张民商合一的主要理由是:(1)商业活动不外乎债权债务行为,商业法规可以规定在民法典债编中,不必另订商法典; (2)商业行为与一般债权债务行为无明确界限,民商分立适用法律易生疑难; (3)为商事行为另订商法典,是偏袒商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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