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指对本诉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所谓本诉是指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之诉。
第三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❶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前提是他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对本诉的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是有着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则是共同诉讼人,而不是第三人。
❷本诉正在进行。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者已被撤诉或当事人已和解或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以第三人的资格参加诉讼。
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站在本诉的某方当事人一边,也不是居中。
根据第三人对本诉的标的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一部,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包括:
❶本诉正在受诉人民法院进行;
❷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❸参加诉讼的方式是起诉;
❹参加起诉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中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如下:
(1) 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他们争议关系一方当事人,或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承担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并不是共同的。
(2) 争议对象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或站在原告一边或站在被告一边。第三人始终均处于原告地位。
(3)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的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同时,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
❶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
❷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的另一法律关系有牵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他参加到诉讼中的一方并维护该方的利益,其最终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也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和由人民法院通知两种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第一审法院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他就享有上诉的权利; 如果第一审法院未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则他就不享有上诉权。
从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来看,所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应在终局判决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