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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以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为法律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主要特征:(1)是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表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与当事人(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多种法律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讼权为前提和基础;(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发生的,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分立着许多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各个诉讼法律关系并非孤立存在,它们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益争议,从而存在有机的统一;(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范围。根据主体诉讼地位、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实现的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其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产生的,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有:(1)人民法院分别同各诉讼参与人发生关系,诉讼参与人相互问并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它是一种以当事人诉权为基础而展开的特殊社会关系,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或应诉,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诉讼关系;(3)它受民事诉讼法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4)它以民事诉讼法权利义务为内容,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始终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义务和诉讼权利相对应;(5)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业务,体现了审判权的职能,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起着保证的监督作用,对整个诉讼活动起着指挥和组织作用;(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诉讼谔求。正确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利于全面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各诉讼参与人的主观能动性。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特点: (1) 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和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且处于主导地位,一切诉讼参与人各自同法院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由此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2)是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法院和各个诉讼参与人之间分别发生,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分立着许多诉讼法律关系。但各个诉讼法律关系并非独立存在,围绕着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它们有机地统一起来。当事人同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核心和枢纽,其他诉讼法律关系由此派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等三要素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人之间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始终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一切诉讼参与人各自分别同人民法院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分立与统一相结合的法律关系。分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人民法院与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各个诉讼参与人之间单独存在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人民法院与任何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是按阶段、按步骤发生和消灭的。统一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统一于一定的诉讼阶段和诉讼过程,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只有行使了前一阶段和步骤的权利后,才能行使后一阶段和步骤的诉讼权利。
(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开始和结束的依据相同,都是以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根据。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我国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诉讼主体。所谓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有权为或不为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能成为诉讼主体。人民法院主要是行使其审判职能,即: 审理案件,作出裁判; 指挥诉讼,保证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 保障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权利,以及时审理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中处于法律监督地位。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都享有权利,也都必须承担义务,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主体,所有主体都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一切按法律办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客体是案件客观事实和民事实体关系的确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的行为。人民法院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事实引起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都是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行为是指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诉讼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要求所进行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合法行为。可见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诉讼行为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实施某种行为。不作为与之相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任意性、可撤销性和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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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依法所形成的法院与全体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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