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之分。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人称法定代理人; 代理权因法院指定而产生的称指定代理人; 代理权因当事人的委托而产生的称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其诉讼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定代理人是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设立的。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这种身分关系或监护关系一旦依法解除,法定代理权即告消灭。指定代理人是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无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委托代理人可以受当事人委托,也可以受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为诉讼。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或有关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超越代理权的活动,如无被代理人的追认,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