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的对称。仅在一国的特定区域范围内适用,或者仅对特定类型的民事主体适用,或者在法律上适用范围上有其他特定限制的民事法律。与民事普通法只有在同一法律部门内,并就同类的法律事项而言时,才能作出区分。如商法典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又是交易所法的普通法。内容不得违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但比普通法具有优先效力,只有在民事特别法无具体规定时,才适用普通法。参见“民事普通法”。 民事特别法 民事特别法亦称“民事特殊法”。“民事普通法”的对称。规定民事关系的特别事项,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的民事法律。详“民事普通法”。 ☚ 民事一般法 民事特殊法 ☛ 00000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