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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事法律关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事法律关系

由民法所确认的在法律上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表现。它是一种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比其他法律关系对生产关系的反映和作用更为直接。但民事法律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主要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特殊意志性的平等社会关系。首先,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其次,必须体现主体双方的意志,任何一方都应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2)当事人之间是平等、有偿的社会关系,并以此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具有对等的性质。(3)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以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家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参加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这两者互为依存,相互联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即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民事法律关系,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直接有财产或经济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根据主体、内容和客体的不同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的法律关系;(3)从民事法律关系所约束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大小而划分的,可分为绝对的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4)根据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可分为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务法律关系;(5)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可分为主法律关系与从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民事权利分类,实际上是义务分类。民事权利有下列分类:(1)依民法调整对象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2)依权利相互关系划分为:主权利、从权利。(3)根据民事权利性质划分为:经营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商标专用权、生命权、婚姻自主痊、债权、著作权、专利权、肖象权、名誉权等。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体现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内容和原则都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有偿的社会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之间符合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来社会生活层面的某些事实关系,被民事法律调整之后,产生了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实质上是民法使社会关系秩序化的过程。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便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 主体的私权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无论其所有制的性质、经济实力有何不同,都为私权主体。即使是政府、军队、法院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以私权主体的法人身份出现,而不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权主体。(2) 产生的自治性。绝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由主体自己决定的,即由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设定,法律只是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条件。当事人只要其意思表示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3) 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私权主权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通常,享有某种权利必然要承担相应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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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简称“民事关系”。为民法确认和保障、由民事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如所有权关系、买卖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著作权关系等。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主要特点是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国家)的法律地位平等,经济上一般要求等价、有偿。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当事人。内容是当事人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具体事物。它具有下列三个基本特点: (1)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既反映国家意志,又体现民事主体双方的意志; (3) 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对等内容的社会关系,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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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赋予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抽象的,而民事法律关系正是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按照民法的要求建立起来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凭借民事权利和义务把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确定和表示出来,以此建立起社会的经济生活秩序。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因财产的占有、使用、流转而形成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很大的比重。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
(2)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第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人,负有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义务人负有的义务一般是要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以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
(3)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是对财产法律关系的分类。根据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可进一步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并不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债权关系则是指权利人要实现其权利,必须要义务人实施某种具体、明确的行为。物权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
(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的,各为一方主体承受,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主体,称为权利主体; 承担义务的一方,则为义务主体。在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因此每一方当事人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主有请求卖主交付出卖物的权利,又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卖主有交付出卖物的义务,又有收取价款的权利。民事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凡依法有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组织,都有可能成为民事主体。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一定行为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包括: 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请求他人 (义务人)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实现利益的可能性; 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的可能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以下几类: 根据权利的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利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根据权利的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客体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与诉权不同,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请求权可以诉诸法院请求保护,这时它体现为诉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为异议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根据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人权。从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的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联系的权利中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其效力受主权利效力制约的权利。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称为既得权; 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称为期待权。
民事义务。是指依民法规定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必要性。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一样,也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其行为的必要性,即必须这样做或那样做,是义务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民事义务最主要的分类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给付价款; 消极义务是指义务应当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
(3)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即标的,指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❶物 (财产)。物指的是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由人类劳动创造的。
❷劳动或者其他行为。
❸智力成果。即脑力劳动的产物或结果,如文学作品、专利等。
❹其他。例如生命、健康、名誉等。
任何社会关系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其产生、变更、消灭都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也必须有一定的根据,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是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客观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如人的生死、时间的经过等。
(2)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如签订合同会引起债的发生。行为可分为:
❶他人行为。指非当事人实施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如代理行为。
❷自己行为。是指当事人自己实施的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又可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民事行为是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买卖、借贷等;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当事人虽不是有意识要确立、变更、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但依法同样会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文学创作、拾得遗失物等。

☚ 民法基本原则   公民 ☛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 当事人相互独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和变更取决于当事人自愿,在涉及商品交换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贯彻等价有偿,采用民事责任形式,保障民事法律关系的实现。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只有采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才能得到民法的保护。

☚ 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为民法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关系一旦被民法调整,即被赋予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性质。如买卖关系中买受人(买主)与出卖人(卖主)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买受人享有取得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支付相应金额的义务,出卖人享有取得相应金额的权利,承担将出卖物交给买受人的义务。这种关系即为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事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如买卖关系中,买方享有取得标的物的权利和交付价款的义务; 卖方享有收受价款的权利和将出卖物交给买方的义务。这种买方与卖方之间发生的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买方与卖方双方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标的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互有的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它由国家制定的民法调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国家强制力量来保证实现; 如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其履行义务或使其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法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如主体之间存在的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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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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