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例法由法院司法而形成,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规则具有拘束下级法院和保障前例因循的效力与特征。英美法系中最主要的法源。英国13世纪前后形成的普通法和14世纪末发展起来的衡平法形式上均由法院判决汇编而成,其中最主要的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判例或由其认可的判例。大陆法系各国曾在很长的时期内否认判例具有普遍约束力,强调司法判例仅是法律适用的结果。但20世纪以来,多数大陆法国家已经逐渐确认了某些民事判例对成文法具有补充效力和解释效力。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确认判例的效力。新中国的法律严格区分立法和司法的职能,民事案例不能为民法的渊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