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事上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事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包括实质上的条件和形式上的条件。实质上的条件是指只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服,才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主要指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一审判决以及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形式要件有2:(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上诉人必须是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无上诉权,但是,如果判决涉及其实体权益,也可以上诉。另外,上述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作为上诉人。(2)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撤回上诉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之前的任何阶段,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一旦撤回上诉,就丧失了本案的上诉权,一审裁判随即生效。我国法律规定的上诉制度,是司法民主的具体表现,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提高办案质量,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原审裁判的诉讼行为。参见“第二审程序”。“上诉期限”、“上诉的受理”。 民事上诉civil appeal 民事上诉civil appe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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