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为了推动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的良好运作而进行的重要革新举措。从80年代后半期开始,我国法院有组织地进行了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其内容包括: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推行直接开庭制度。这两方面的改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改革不仅使法院内部工作做技术性调整,同时改革能给我国法制建设及法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关系带来重大影响和变革。首先,改革提高了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的效率。按照传统的方法,法院审理案件主要是进行庭前调查,没有突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依该条规定,民事经济诉讼的举证责任重在当事人双方,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因客观原因无力收集有关证据,以及法院认为自己应该收集有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从事取证活动。法院的工作重点是审核证据。开庭前的案情调查实际是法院替代当事人调查取证。随着我国工作重点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新的经济关系不断出现,经济活动的范围不断得到拓展。与此相适应,民事经济审判所受理的案件也发生较大的变化,民事经济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其中具有财产关系性质和直接牵涉经济活动的纠纷大幅度增加,标的数额增大、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必须改革举证责任制度和庭审方式,极大地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其次,实现民事经济审判的公正性。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赋予了法官主动收集调查证据,主导审判过程的职权,同时也把它作为法官的职责义务,法官在开庭前已仔细审查原告与被告双方提出的证据,容易形成对案件的既定的看法,无论这种看法正确与否,也无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中如何进行争辩,一般不会轻易改变,从而使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则处于相当被动和消极的地位。民事经济审判制度改革要求查明案情和审核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法官要主动地指导庭审活动,查明案情,对于证据材料要经过当庭核实后,才能确认其效力,以及确定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查明案情和审核证据直接在法庭上进行,有利于培养法官的素质和提高法官的思维、判断和推理能力,具有科学性和合法性,从而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性。再次,巩固和提高法院的现有地位。一项调查表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使证据的审查方式(尤其是质证方式)发生了明显改变。庭审笔录量增多,笔录调解量减少,庭审笔录成为卷宗中的大部分内容,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已成为现今法院查清事实、解决讼争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增多,调查取证的材料减少。当事人自述经过的材料增多,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减少。开庭前没有询问笔录的卷宗中,基本上都有当事人关于双方关系及诉讼形成的自述文件材料及有关的证据说明,比法院的询问笔录全面、细致。庭审笔录量加大,辩论内容增多。在庭审笔录中变化较大的是辩论部分,在法庭上各说各的理,内容多,记录量也就增多。举证责任的改革可能导致法官的独立审判,因为,与举证责任相伴随的,必然是审判方式的改革,即实行直接开庭,而直接开庭的结果将使审判权向法庭(合议庭或独任庭) 集中,其实质就是法官独立审判。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司法认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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