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二百海里海洋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二百海里海洋权 发展中沿海国家为维护本国海洋权益而采取的扩大海上管辖范围的重要措施。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公告,提出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而大陆架狭窄的拉美国家为保卫本国的海洋权和海洋资源,便采取扩大领海范围的措施。1952年,智利、秘鲁、厄瓜多尔三国签订的《圣地亚哥宣言》,宣布对邻接本国海岸不少于200海里的海域,享有主权和管辖权。1970年5月9个拉美国家签订的《蒙得维的亚海岸法宣言》,重申各国根据其地理和地质特点,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需要,确定本国的主权和管辖权范围。 同年8月,21个拉丁美洲国家在秘鲁首都利马签订的《拉丁美洲国家关于海洋法问题的宣言》,表明了拉丁美洲国家在200海里海洋权方面的一致立场。 1972年加勒比海10国通过的《圣多明各宣言》,总结了拉美国家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并提出承袭海的概念。拉美国家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曾获得许多国家的支持。 1972年6月“非洲国家海洋法问题区域讨论会”提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并确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界限、沿海国权利的性质和范围。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承袭海”两者的名称不同,但其目的和基本性质是相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已有详细规定,至1986年已有76个沿海国家制定了专属经济区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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