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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毛泽东《致雷经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毛泽东《致雷经天》

抗日战争初期对一件凶杀案的批复信。1937年10月5日抗日军政大学干部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杀了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党中央和中央军委专门对本案进行慎重研究,最后批准对黄克功执行死刑。10月10日毛泽东同志给边区高等法院负责人审理本案的审判长雷经天同志写了这封复信。主要内容是:第一,必须依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小,作为定罪科刑的主要根据。指出“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总之,“他的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第二,果断地摈弃了有功绩者犯罪得享受减轻刑罚的特权,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革命法制原则。指出:“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做。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10—111页。)从而说明,共产党员革命干部,只能成为严格遵守法律的模范,绝不应有高居法律之上,或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这封信就成为我国革命刑法史上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历史影响的革命文献。见〔黄克功枪杀刘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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