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尔克迈伊1847—1920Karl Von Birkmeyer德国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与刑法学新派论争的主将,参见“刑法学派之争”。认为报应是人类正义观念的要求,报应刑的思想与法律本身的要求和发展与公民遵守纪律,与人的自然性都是一致的。人具有择善抑恶的自由意志,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必须予以刑罚处罚,以实现报应其犯罪的要求。认为报应刑必须做到无罪无刑,有罪必刑,罪刑相等。认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适用保安处分,破坏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使法官在“保卫社会”的名义下剥夺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因而反对刑法学新派所主张的保安处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