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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毒性药品管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毒性药品管理

毒性药品管理

50年代,各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单位,一般按传统习惯和药品知识,对毒、剧药品进行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定。1958年3月,卫生部颁发《综合医院药剂科(室)工作制度》,毒药以《中国药典》所载毒药为准,限剧药则由省卫生厅在剧药中选定,以“安眠药”为主,作为限制性剧药管理。1964年4月,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下达了《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明确了品种范围,并将毒、限剧药分为3类,区别情况加以管理。1965年7月,卫生部、商业部下达《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确定了毒性中药品种和要求。自此,安徽省毒、限剧药管理按上述规定与办法执行。
1972年,麻黄碱片、阿托品片、氨茶碱、复方颠茄片、复方甘草片及合剂(含阿片)不再列入毒剧药管理范围,农村“赤脚医生”和城市“红医工”(工人医生)可使用二、三类毒、限剧药品。
1979年6月,国家卫生部与国家医药局重新颁发《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1980年9月,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制定补充规定,在国家管理范围之外,增加苯巴比妥片、速可巴比妥纳片(胶囊)、洋地黄毒甙(针、片)、氨茶碱针、安定片、氯氮草(利眠宁)片、甲丙氨酯(安宁)片为第二类限剧药。对第一类毒、限剧药,限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售用。第二类毒、限剧药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供应基层医疗单位使用。对精神病、癫痫等需长期使用毒、限剧药的特殊病人,须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医生处方方可发售;对零配单方验方的需少量毒性中药,规定了一次购用限量,凭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配发,超过限量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1982年12月,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规定,将“强痛定”列入第一类限剧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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