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举科举时代,因考试劣等,被罚停止应考称殿举,也叫殿罚。始于宋代。《宋史·选举志一》:“ (乾德元年) 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 进士‘文理纰缪’者殿五举,诸科初场十‘不’殿五举,……殿举之数,朱书于试卷,送中书门下。”明清沿袭,但称为“罚科”。 殿举科举考试用语。五代时,科举考试中成绩劣等或违反条例者,不准下届应试,谓之“殿举”。后唐长兴四年(933)规定,怀挟书策者,扶出殿两举(停考两届)。后周显德二年(955)规定,应进士科未及第者,以文艺优劣定为五等,第五等殿五举,第四等殿三举。第三、第二、第一等许次年再举。宋乾德元年(963),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进士文理纰缪者殿五举,诸科初场十不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不殿三举,第一至第三场九不并殿一举。殿举之数,以朱笔书于试卷。元代规定,乡试、会试、御试中,如发现有场内违制者,殿二举。参见“十不”。 殿举 殿举科举制度:考试不及格不准下庙应试。《辞海》:“殿举: 科举制度中因考试劣等而不准下庙应试之意。《宋史·选举志》: ‘进士文理纰缪者殿五举。’ 清代举人进士录取后复发现其文理纰缪,则罚停会试或殿试若干科。” ☚ 殿试 殿元 ☛ 000185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