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 死缓制度
中国刑法关于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为了实现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势力、保存劳动力以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原则,中共中央于1950—1951年决定,对在一些部门清出的反革命分子,凡应杀的,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缓的政策。后来也适用于其他应判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197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明确规定成为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