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死亡权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死亡权利现代医学伦理学问题。在传统观念中,医学乃“生人”、“活人”之术,不研究死的问题。但20世纪以来,随着优生学的兴起和生殖遗传工程的长足进步,人们在考虑“生”的优化的同时,也思考死的优化问题,发现优死和优生一样,决不是一己私事,而是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科学技术(尤其是医学)、宗教、法律和伦理等许多问题的大事。现代移植外科术的发展和先进的人工复苏术的运用,客观上要求人们对死亡的定义、概念、标准和态度作出崭新的判断,解决生得有价值,死得有尊严以及与人的生存权利相联系的死亡权利等道德和法律问题。人的死亡权利主要是指人在到达生命终点之前,主动选择死亡方式、死亡时间和地点等的权利。人的死亡权利可以认为是人的基本权利。但死的权利也是有条件的。首先,死亡权利以生存权利为前提,其实质在于维护生命的尊严。只有当生命即将终止,死亡不可逆转,活着毫无价值,成为痛苦和负担时,死亡权利才是现实的,合乎道德的。死亡权利绝不等同于自杀权利,自杀是一种对自己、对他人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应予阻止和反对。其次,死亡权利是人的一种自主权利,应交主体自身掌握和运用。有关医务人员帮助其实现自身的权利,虽然不违背道德,但决不能越俎代庖,更不得对他人的死亡权利加以胁迫利诱。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根据社会的共同意志,才能对某些死亡加以干预。死亡权利的提出,反映了人类自我认识的提高和道德的进步,强化了人们的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意识,为实施安乐死提供了理论根据,进而有助于解决诸如器官移植、优生优育、卫生资源分配中的一系列道德难题。尽管人们对死亡权利尚有争议,但已越来越被普遍认可。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首先在立法上承认了绝症晚期病人的死亡权利。随后,一些国家成立了“死亡权利协会”等组织,推行“生前遗嘱”运动,颁布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死亡权利已从一种理论转向广泛的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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