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武汉国民政府的继承法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武汉国民政府的继承法规 武汉国民政府的继承法规中国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建立的国民政府,是“国共合作的联合政府”。1926年12月由广州迁到武汉后,成立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和国民政府委员的联席会议,是当时党政军临时最高决策机关。为了实施男女平等的继承制度,1927年春临时联席会议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继承问题的决议,主要规定:“财产继承权应以亲生子女及夫妻为限。如无应继之人,及生前所立合法之遗嘱,所有财产收归国有,为普及教育之用。但在死者生前确系直接受其抚养者,得按其生计状况,酌给财产”。这一决议,由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致函政治委员会转令各县司法委员遵照执行。上述原则,尽管尚未来得及贯彻实施,第一次大革命即宣告失败。但它是由革命政权制定的早期继承法规,对后来中国的财产继承法的制定具有重要影响。 ☚ 革命根据地女子继承权的规定 陕甘宁边区继承处理暂行办法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