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正当法律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正当法律程序美due process of Law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重要法制原则。1871年颁布的第五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867年颁布的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又规定:“联邦各州亦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简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其最初的含义是程序性的,即不经过公正的审判不得侵犯或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限制联邦或各州政府滥用权力;其后在19世纪70至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把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解释为具有实体性的含义,即限制或剥夺私人的财产权或其他权利不仅要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立法的内容也必须具有合理性,正当法律程序成为检验立法活动的标准,这种解释最典型地反映在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美国法律上的一条重要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其他损害。”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继承了英国在大宪章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观念,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罪的宣告……受同一犯罪处分的,不得受两次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公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5条修正案,特别是第14条修正案的类似规定,将“正当法律程序”发展为著名的宪法和行政法原则。过去仅指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司法机关。现在既有程序性的要求,也有实质性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用以限制国家机关任意专横侵犯或剥夺公民权利自由的行为。参见“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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