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正式行政手续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正式行政手续系指官署为审查案件、准备或作出行政处分以及缔结公法契约通常所需要进行的对外发生效力的事项和行为,包括作出行政处分与缔结公法契约的行为。按照联邦德国1976年行政手续法的规定,一般包括下列事项: (1) 当事人提出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或在官署以记入笔录之方式提出; (2) 证人与鉴定人参与行政诉讼活动,证人有陈述证言之义务,鉴定人有为鉴证之义务;(3)自当事人听证至正式作成决定之前,应给予当事人对案件表示意见之机会; (4) 进行言词辩论,除手续法第67条第2项规定的不需言词辩论者外,一般情况下,官署在作出决定之前都要经过言词辩论。言词辩论由辩论主持人主持,一般实行不公开原则。(5) 官署应在斟酌全部手续的结果后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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