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法院1952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根据 《欧洲共同体有关几个共同机构的公约》设立的共同机构之一。现有法官9名,法律顾问3名。他们由成员国政府选出,任期六年。法院书记官由法院任命。法院的任务是:在解释和适用共同体条约上,确保遵守共同体法律。为完成该项任务,享有广泛范围的管辖权: (1)作为国际法院,对于解释和适用共同体条约,有排他的管辖权; (2)作为宪法法院,有权审查共同体条约所规定的共同体的宗旨、共同体机构的权限是否得到遵守; (3)作为行政法院,从法律上制约共同体各机关管理共同体的行政行为,并有权按共同体条约的规定,要求理事会或委员会取消其已作出的有拘束力的决议;(4)作为普通法院,可以审查共同体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5) 作为劳动法院,有权围绕雇佣合同或处分问题审理共同体同其职员的争议; (6) 有权按理事会或委员会的意见决定解除委员会委员; (7) 有权审理有关欧洲投资银行的争端。在由它审理的争讼中,成员国、自然人或法人均有资格成为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