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欧洲人权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根据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于1959年1月在斯特拉斯堡成立的区域性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监督、保证《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遵守对公约所作的承诺。该法院的法官以个人资格当选,由欧洲理事会咨询议会投票选出。但欧洲理事会的每个成员国只能有1名法官。法官每届任期9年,连选可以连任。法院审理案件时,要保证独立履行其职责。法院在法官中选出院长和副院长各1人。法院下设书记官处,在征求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意见后,法院选出书记官和副书记官。法院有权审理一切涉及《公约》解释和适用的条件,其条件是:(1)欧洲人权委员会的调解失败(在该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提出报告书后3个月内); (2)有关当事国先已表示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或就某一特定条件表示接受强制管辖权。只有人权委员会和理事会成员国才有资格在法院提出诉讼。个人不能直接在法院起诉,但可以参与诉讼。应部长委员会的请求,法院还有权就《公约》及《议定书》的解释发表咨询意见。法院审案分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审案的起点是人权委员会的报告书,并允许提出新的证据和法律理由。但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程序不同的是,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有关当事国的法官是法庭当然成员,遇有本国法官不能出席时,当事国可指定某一法官出席。多数法官的意见为法院的判决,但可以有反对意见,这些意见同判决一同发表。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由部长委员会监督执行。 欧洲人权法院欧洲委员会所属机构之一,是常设的司法机关。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9条的规定,于1959年1月21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成立。宗旨是为了保证各缔约国遵守在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法院由同欧洲理事会成员相等数目的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由咨询议会从欧洲理事会委员所提名的人员中以多数票选出。候选人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并具有高级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为公认的法学家。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法院负责审理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所委托的涉及解释和应用公约的所有案件。但法院只能处理欧洲委员会承认友好解决的努力失败后的案件。个人无权直接向法院进行诉讼。有关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争议,由法院通过判决加以解决。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程序是:7名法官组成法庭,由法庭审理各类案件。当事国的本国法官是法庭的当然成员,没有本国法官的当事国可以指定某一法官参加。其他法官以抽签方法选出。分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两种。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判决送交部长委员会,由部长委员会监督执行。如果判决不能全部或部分地代表法官的一致意见,则任一法官可发表个别的意见。接受欧洲人权法院强制管辖的国家有比利时、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典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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