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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森林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森林法

调整森林开发、管理、保护以及林业经营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森林,通常是指在相当广阔的土地上生长的大片树木。森林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环境要素,具有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多方面的功能。林业经营,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生产经营事业,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着森林开发、管理、保护以及林业经营活动,在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会发生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如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某些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关系,经济流转关系以及违法犯罪的追诉与责任关系等等。国家通过立法对上述各方面关系的内容作出规定,以达到法律调整的目的。这些立法中的法律规范,便构成国家的森林法。198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法律。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林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林业建设方针;促进林业发展的保护性措施和奖励措施;森林、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种的划分;林业管理机构;森林采伐、保护、植树造林;违反森林法律的法律责任。此外,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与森林法的基本法律配套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等。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也是我国的森林法的组成部分。

森林法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植造、管理、保护、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关森林保护内容的法律规范很早便已出现,但因均包含在其他法律之中,尚不具有森林立法的意义。最早的森林法是德国巴登州1448年发布的《林业条例》和巴伐利亚州1568年制定的《森林和林业普通法规》。19世纪20年代以后,各国相继制定了全国性的森林法规。早期颁布森林法的国家有法国(1827年)、奥地利 (1852年)、比利时 (1854年)、端士(1860年)、芬兰(1886年)、日本(1897年)等。森林法初期的内容重点在限制采伐和保证伐后更新、保护森林资源,而后发展为扩大森林资源,发挥林业多种效益,促进集约经营管理,发展林业生产力,对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等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森林法是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经5年试行后重新修订,于1984年9月2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森林法forest law

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的国家机构强制实施的一种林业法规。它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经济的准则,属于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于1984年9月2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自1985年1月1日执行。1986年4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5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森林法

见“法学”中的“森林法”。


森林法

调整在森林资源的管理、利用、开发、保护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国、日本、英国、联邦德国、苏联等许多国家制订有专门的森林法。我国于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并于1984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森林法

forest law

森林法

关于森林管理的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2年9月15日公布施行。后经多次修正。现行森林法是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85年12月13日修正公布的。全文共8章58条。该法在规定了森林的范围和种类、森林所有权的确认和管理机关之外,主要对森林的收购、出租和转让的办法,禁止采伐的范围,水土保持的措施,林业经营的方针、采伐规划、物产处分原则的制定,以及保安林编入、解除的审核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保护森林资源,该法还分别设专章规定森林保护机构的设置、组成和职权,以及监督奖励和处罚的措施。该法确立了森林“国有”的原则,“国家”依法对森林资源实行监督管理。为保证该法的施行,台湾“经济部”于1969年2月13日公布了修正的《森林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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