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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指官吏就本管所辖发生的灾害情况奏报不实的行为。《续资治通鉴·宋纪·光宗绍熙二年 (公元1191年)》: “ (四月) 戊子,金制: ‘诸部内灾伤,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70; 检视不以实者,罪如之。因而有伤人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征免者,坐赃论。妄告者,户长坐诈下,以实罪计赃,从诈匿不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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