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检察院及其所属的检察官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促进刑事诉讼程序正当进行。为实现此一目的,告诉乃论或自诉乃论的案件,有权告诉或有权自诉的人应将有关事实告知检察院,以便检察院依职权采取必要措施发现事实真相,并参与一切有自诉人参与的诉讼行为,与自诉人一道提出控诉,以及独立对裁判提起上诉。经告诉或自诉才能进行的刑事程序,检察院参与这些诉讼程序,如告诉人或自诉人撤回其诉讼,且该撤回已被认可时,检察院的参与诉讼行为亦应同时终止。如该撤回系在侦查期间提出,由检察院认可; 如在预审或审判期间提出,则分别由预审法官或主持审判的法官认可,并由该法官通知嫌犯,以便其于3日内,在无须说明理由下,声明是否反对撤回。不作出声明视为不反对撤回。在犯罪竞合的情况下,检察院对这类严重性的犯罪,应立即促进有关诉讼程序的进行。否则,如严重性较小,应通知有权提出告诉的人,以便其在3日内声明是否行使其权利。如果权利人声明不欲提出告诉或不作任何声明时,检察院应对该犯罪提起控诉。如有权人声明欲提出告诉,则该项告诉被视为已经提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职权是比较广泛的,除了有权协助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和正确体现和执行法律外,还具有以下权限:(1)接收检举及告诉,对是否继续处理检举、告诉作出审查;(2)领导侦查;(3)提出控诉,并在预审及审判中支持该诉讼;(4)提起上诉;(5)促进刑罚及保安处分的执行。检察院在行使上述职权时,有权获得其他当局的辅助。有关对法官的回避、拒却及自行回避等规定相应适用于检察院的司法官。检察官回避的声明、声请,以及声请拒却和请求自行回避,须向有关司法官的上级提出,由该上级审查并作出决定。如被声请人(或被针对人)为助理总检察长,则审查权归属高等法院有管辖权的分庭。经审查后认为需要更换检察官时,由有权限决定的实体指定作为代替的检察官。 ☚ 法官的回避 刑事警察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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