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检察官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检察官jiǎn chá guān在检察机关担任检察职务的官员。1890年《日本国志》卷二十九:“被告人自承者,不须别举证凭,但裁判所得因检察官民事原告人之求请及以其职权令其举证。若不招服,要推问原被告证人及其他证凭提验。” 裁判官←→检察官cái pàn guān ← → jiǎn chá guān裁判官:在法院依照法律,对案件做裁决或裁定的人。 检察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在我国,检察官的范围具体包括:(1)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各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各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3)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不列入检察官范围。检察官以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分为12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至12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 检察官清末司法制度改革以后各历史时期政权中执行检察职务的司法官总称。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均须设有检察官,其检察局附属该衙署之内。检察官于刑事有提起公诉之责,检察官可请求用正当之法律,检察官监视判决后正当施行。”次年颁布的《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检察官统属于法部大臣,受节制于其长官,对于审判厅独立行使其职务。”检察官的职权为:刑事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指挥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者;调查事实搜集证据;民事保护公益陈述意见;监督审判并纠正其违误;监视判决之执行;查核审判统计表。并规定:“凡属检察官职权之内之司法行政事务,上级检察厅有直接或间接监督之权。”从而开创审检合署分工制,并为后来的中华民国历届政府所沿用。检察官依其职权不同分为检察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等。充任检察官须具备特定资格。南京国民政府的《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官在职中不得兼任有俸给或无俸给之公职或兼营商业或其他公务员不应为之业务。实任检察官非有法定原因并依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停职、免职或减俸。任荐任检察官10年以上而成绩优异者得以简任职待遇;任职在15年以上因积劳不能服务而辞职者应给退养金。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在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相当大的权力,尤其在侦查破案中处于中心地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亦采用审检合署分工制。唯对于检察院的称谓,在不同时期不尽相同。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称检察长及检察员;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亦称检察长及检察员;晋察冀边区称首席检察官及检察官;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东北各级司法机关亦称首席检察官及检察官。检察官的职权主要是对于案件的侦查、预审、搜集证据、提起公诉、协助自诉、监督审判、监督判决之执行等。 检察官现代检察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的总称。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依法从事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担任检察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所规定的条件。其职务由选举和任命两种方式产生,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实行等级制度,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级别为十二级。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须经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方能获得任职资格。 检察官 检察官官名。清代末置。掌执法监督。(见:检察厅) ☚ 检察长 检校太师 ☛ 检察官 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人员。凡实行公诉制度的国家,均设置检察机关并配置检察官,依法从事检察工作。检察官通常有侦查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权,提起公诉权和出庭支持公诉权,以及对未生效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权。在有的国家,检察官有权指挥警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执行判决等职权。在不同的国家,检察官的性质不完全相同。在有些国家他不是司法官,而是行政官员,但有的国家他是司法官员范畴的专职人员。一般,各国检察官的职级分为若干等,名称也不完全相同。如日本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检事次长、检事长、检事和副检事。在俄罗斯,均称为检察长。不同国家关于检察官的资格、任职条件、程序、职权、待遇、考核、奖惩等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官称为检察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颁布后,称检察人员为检察官,分为四级十二等。 ☚ 检察员 检察署 ☛ 检察官(public)procurator;attorney 检察官官名。清末始置, 属大理院与各级审判厅,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沿清制置于大理院与各级检察厅内,其职掌如下:对于刑事案件,依据当时法律实行搜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并监督判决的执行;对于民事案件,作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参加民事诉讼。国民党政府沿置于最高法院检察署及地方各级法院,掌与北洋政府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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