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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代施行于乡里的八种刑罚。
《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按,不孝,指不孝父母;不睦,指不睦兄弟;不姻,指不兼亲外亲;不弟,指不敬师长;不任,指不信于友;不恤,指不恤他人灾危;造言,指捏造浮伪之言;乱民,指执左道惑乱民心。乡八刑是统治者设禁防民的措施,意在“道之以政”的同时“齐之以刑”,威慑民众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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