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论自我实现
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Hill Green 1836—1882)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伦理学家,新黑格尔主义的奠基人。主要著作有《休谟哲学导论》、《伦理学绪论》、《政治义务原理讲演录》等。
格林认为,人生的目的是自我实现。所谓自我实现,就是使“有限的我”和“无限的我”合而为一,脱离肉体组织的限制而再现永恒的精神。个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自我是社会性的,人性的进步和人格的发展都有赖于社会的前进。因此,人们只有在个人生活中,在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中,才能达到自我实现。人的自我的完美发展,是善的最高标准。在每个人的善中都包含有他人的善。共同的善就是由许多个人的道德努力而一起成就的善。它的实现是无数个人通过扩展和完善自身能力,实现自我即自身中的永恒目的的过程。在历史的发展中,人类的伦理标准是不断进步的,自我实现和共同善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其范围日益扩大,从个人逐渐扩展到家庭、种族、国家和人类,使对个人的义务变成了对社会的义务。人在努力实现自我的善的过程中,也应努力促使别人实现善。善的本质和前提是任何个人都把别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手段。人是有意志自由的,因而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只有具有善良意志和自我牺牲精神,在生活和行为中,不仅为自己而且为他人谋利益,才能通过相互的合作达到自我的共同实现。道德哲学的实践功能在于帮助人建立道德理想,理解动机与效果的内在目的,从而促使他们达到自我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