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源特质
是人格的内在基本因素,是决定一个人行为的最终根源,人格结构中最重要的成分。是与表面特质相对立的概念。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心理学家卡特尔提出的。根源特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体质特质,是由遗传素质所决定的根源特质,如神经质、兴奋性等。另一类是环境形成特质,是由后天环境及个人经验所决定的根源特质。上述这两类特质又可划分为动力特质、能力特质和气质特质。卡特尔认为每一特质分别由环境和遗传来决定,如能力特质就是由遗传素质和后天环境教育的交互作用形成发展的。卡特尔认为每个人身上所具有的根源特质是相同的,但所具有的程度不同,存在着量的差异。卡特尔经过几十年的研究,确定了人的16种根源特质,这16种特质是相互独立的,它们普遍存在于各年龄和各种社会文化环境中成长的人身上。卡特尔依据这16种根源特质编制了《卡特尔16种人格测验》,广泛地应用于人格测量中,以确定出人们的人格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