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柯堂不应得为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柯堂不应得为案 柯堂不应得为案此案发生在明代直隶镇江府丹徒县。陈堂在丹徒县团洲开店卖酒为业。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二月,陈木、郑二郎、陈章、李松、刘萱、侯仲金、缪邦正、戴仲真、徐暄、印顕、印勤等江上打劫许千户等人船上财物,李松、刘萱、陈章等在镇江府事发,候仲金、缪邦正、郑二郎在常州府事发,俱判处强盗得财,斩罪,监候。他们召出陈堂姓名。同年三月,包港巡检司缉获陈木、印顕、印勤,快手吴安等也在淮安府地方缉获徐暄、戴仲真,全部送徐同知审问。安港巡检司巡检李镇因已问结案犯,曾与郑二郎等在陈堂店里饮酒,怀疑陈堂参与强盗,将陈堂自己的银四钱八分当作脏款,缉送徐同知审理。由于陈堂惧怕受刑,妄招听从李松等在耑山江内打劫客船绵布并分得布二十五疋,锡一十二介作价卖银花用,现只存银四钱八分在身。于是判处其强盗得财斩罪,枭首。陈木等都在监内死亡,陈堂遇巡按胡御史审理,认为可疑,发送镇江府。镇江府仍然维持原判决。经过会审,查明陈堂参与强盗并无实据,于是依不应得为而为事理重者律判处陈堂,杖八十。又《大诰》及遇蒙恩例通减二等,判为杖二十。此案由斩罪改为杖罪,根据条例规定须上奏皇帝批准后,才能最后执行。 ☚ 汤景和等窝藏案 潘怡重伤致死人命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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